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3942,201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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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942號
債 權 人 陳育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藤蔓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敘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㈡確認唐文中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因事實所載發票人與狀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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