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4095,201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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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095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代 理 人 劉五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原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債權人之代理人劉五湖之委任狀(因卷附之委任狀未蓋法定代理人呂清治之印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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