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龍毅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太郎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律師
複代理人 張舷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5,809,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86,6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