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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065號
債 權 人 黃莉露
債 務 人 黃政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ぇ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え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之利息請求部分為年息百分之六,但依當事人間協議書之約定,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期間約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四,該請求部分於法不合,應以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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