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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39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健洲
代 理 人 李證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俊毅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
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俊毅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為許健洲?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印文。
此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債權人未由合法法定代理人代理,該部分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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