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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842號
債 權 人 蕭永裕
債 務 人 蕭琬晴
債 務 人 蕭仲閔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永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債務。
故債權人請求超過上開准許部份,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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