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643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代 理 人 蘇玉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惠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債權人委任蘇玉婷代理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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