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1243,201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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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243號
債 權 人 曹志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人之住居所。

㈡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95年8月1日。

㈢債務人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2月23日經授中字第0983402173號函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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