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2242,201106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242號
債 權 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涼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於狀尾蓋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

㈢確認請求標的及請求之原因事實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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