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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300號
債 權 人 昌昇自動控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信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是否有誤,如有,併請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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