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82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曹美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債務人(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正確姓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