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3044,201106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044號
債 權 人 一哲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廣丞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敘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