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3261,201106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261號
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債 務 人 陳美幸
債 務 人 楊鴻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伍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捌萬陸仟叁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起,⑵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捌仟玖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⑵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五計算之利息,暨⑴⑵均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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