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3696,2011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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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696號
債 權 人 張文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夏仁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

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訴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夏仁聰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本件請求業經兩造於本院99年度司中調第1965號成立調解在案,此有本院之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稽。

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係對於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訴訟標的復聲請支付命令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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