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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0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務 人 林江勉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林江冠」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江勉」。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因聲請狀之誤載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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