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4143,2011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143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代 理 人 劉五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慶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代理人劉五湖之委任狀。

(因聲請狀附之委任狀法定代理人未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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