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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施鍠瑋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13日裁定命於10日內補正「系爭本票之付款地及向發票人為掛失止付通知之文件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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