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催,763,201106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陳育賢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支票號碼AC0000000之支票是否於信寶顏料有限公司遺失前,即交付予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之讓與,如是,併請補正信寶顏料有限公司之證明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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