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建明
章樹權
邱鎮芳
林泰源
莊吉智
賴仁偉
張炳南
初善憶
莊千慧
林雅慧
張敏惠
李蕙君
蘇偉銘
陳彥呈
杜文勝
董俊懷
呂秋慧
苗培銘
李尚榮
許宏肇
邱山水
杜政隍
許慈燕
林淞泓
簡純渝
池昌卿
陳秋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78萬52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萬6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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