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1,建,198,2016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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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林麗華
被上訴人 大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珮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建字第19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7,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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