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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13號
原 告 莊榮兆
被 告 徐祐偉
追加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陳東誥
追加被告 李彥文
翁卉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原告先後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6日追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李彥文為被告,於102年10月14日追加翁卉穎為被告,原判決就上開追加被告部分漏未裁判,應為補充裁判等語。
經查,原告所為上開追加部分,業經本院於103年7月31日裁定駁回,該駁回之裁定並連同判決書於103年8月6日送達原告,有各該裁定、判決書、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按,是本院就原告所為上開追加部分,並無脫漏裁判之情事,原告聲請補充裁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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