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32號
原 告 杜永枰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冠群
訴訟代理人 朱之瑞
胡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三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有偽造文書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227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227號偽造文書刑事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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