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2282,2013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28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送達代收人 李彥祥
住臺中市○區○○路00號7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梁萬福、梁先進、梁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利息請求究為何?(因與狀証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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