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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380號
債 權 人 鑫秉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0號2樓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AGBAYANI CECILIA DIONICIO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7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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