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381號
債 權 人 崇福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臺北市○○街00○0號5樓之5
法定代理人 許友美 住臺北市○○街00○0號5樓之5
送達代收人 王聰明律師
住臺北市○○路0號9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怡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陳怡君係該社區住戶之證明及其所欠繳費明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