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2387,201307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38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住臺北市○○區○○路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蘇皇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10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右詮、蘇明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被繼承人黃慧心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林佳麗、林子珊、林佩蓉、林治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其住居所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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