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2480,201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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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480號
債 權 人 林莊玉燕 住臺中市○○區○○00街000號
債 權 人 徐綉鳳 住臺中市○里區○○路000號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玉珊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涵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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