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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482號
債 權 人 古仁元 住苗栗縣頭份鎮○○○路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清溪、吳永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吳永豪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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