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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982號
債 權 人 張瑞林 住臺中市○里區○○街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翁國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被繼承人翁國山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被繼承人翁國山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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