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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982號
債 權 人 張瑞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翁國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翁國山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務人翁國山業已死亡,另依民國102年7月18日補正狀所載聲請人聲請給付之債務人之繼承人翁高霜、翁旭司、翁雅雯、翁雅真均已拋棄繼承,此有本院家事庭102年司繼字1503號公告影本附卷可稽,揆諸第一項法條規定,於法不合,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511條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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