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080號
債 權 人 金獅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屏東縣東港鎮○○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楊鎔穗 住屏東縣東港鎮○○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許雅婷
住高雄市前鎮區○○○路000號6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懋暉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台端隨狀所附之郵政匯票,抬頭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無法使用,隨函退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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