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3084,2013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084號
債 權 人 金獅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屏東縣東港鎮○○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楊鎔穗 住屏東縣東港鎮○○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許雅婷
住高雄市前鎮區○○○路000號6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榆証即詠豐工程行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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