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3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住臺北市○○區○○路0號
代 理 人 陳呈奇 住臺中市○○○路0段000號2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昱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文治、林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嘉昱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併請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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