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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430號
債 權 人 林永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古麗君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古麗君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債務人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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