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3530,201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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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5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鍾政泰

債 務 人 鍾寶峰

債 務 人 鍾弘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鍾政泰前就讀修平技術學院時,邀第三人鄭梨芬(98年4月21日已歿)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金額22,14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鍾政泰自應還款日民國102年01月15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7,583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三)依據鈞院102.05.29中院東家繼字第55069號函表示,查無被繼承人鄭梨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另被繼承人鄭梨芬(已歿)其繼承人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債權,並有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等設籍上開地址,係在鈞院管轄區域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

(四)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鍾政泰及繼承人鍾寶峰、鍾弘泰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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