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3932,2013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932號
債 權 人 蔡乘嘉即興茂行
住臺中市○○區○○里○○巷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素蘭即駿麟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駿麟企業社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