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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981號
債 權 人 嘉昱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0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瑤 住臺中市○○街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佳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補正聲請人嘉昱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狀末簽章(缺大章)。
㈢請補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帳款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伍拾元之原因及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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