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4080,2013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080號
債 權 人 李仙欽 住臺中市○○區○○區○路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杜先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㈡請求之原因事實,應表明歷次借款時間、金額及其清償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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