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4181,201307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181號
債 權 人 一中NEW CITY商圈C區管理委員會
設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潘奇威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
債 務 人 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鄭敏雄 住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2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所有權人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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