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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280號
債 權 人 亞台富士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孫繼奉 住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陳緯璇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0段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遠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印刷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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