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4282,2013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282號
債 權 人 彭桂光 住臺中市○○路0段00巷00號
債 權 人 詹詠涵 住臺中市○里區○○街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皇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敘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1年12月30日起算之依據(依狀付證據所載債務人係分別向債權人2人借款並分別約定清償日為101年12月30日及102年1月10日) 。

㈡請敘明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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