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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288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烏日區農會
設臺中市○○區○○街000號
法定代理人 魏周森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送達代收人 劉耀福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義賢、簡文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債務人簡文龍是否僅為一般保證人,而於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始代負清償責任。
如聲明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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