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4304,2013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30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鈞富
債 務 人 鄭永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捌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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