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4330,2013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330號
債 權 人 柯福佑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巷00弄00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雪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關於貸款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㈡確認票款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