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4331,2013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331號
債 權 人 崧晟科技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村○路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謝美珍 住臺中市○區○村○路000巷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昱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嘉昱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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