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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531號
債 權 人 謝文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帝璽建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
前開規定於支票準用之。
票據法第30條及第14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1紙,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
為此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查本件支票為記名票據,受款人為許明環,且上載明禁止背書轉讓,聲請人非受款人,不得依票據關係為本件請求,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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