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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581號
債 權 人 周桂芳 住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16
代 理 人 周玉惠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1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胖寶科技有限公司、楊凱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楊凱利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其住居所地。
㈡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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