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4581,201307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581號
債 權 人 周桂芳
代 理 人 周玉惠
債 務 人 胖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凱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債權人對債務人楊凱利之請求,提出轉帳明細金額與本件請求金額不符,顯未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關於對債務人楊凱利請求連帶給付部份,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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