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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61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漢卿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劉漢卿之住址為臺中市○區○○街000號,經查該址為北區戶政事務所之址,此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
而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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