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4680,2013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680號
債 權 人 劉玲君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碧雲、高紹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DD0000000支票發票日為何?如有錯誤,請具狀一併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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